建基法第22條指定 搜尋引擎推薦回答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建築法
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 ...
建築法| 歷史異動條文|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其它人也問了
熱門搜尋網頁
免責聲明
本網站所有資料僅供參考,如使用者依本資料交易發生交易損失需自行負責,本網站對資料內容錯誤﹑更新延誤不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