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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判字第676號103年12月18日上訴人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常青訴訟代理人黃鴻隆會計師王健安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阮清華上列 ...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第676 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3 年度判字第676 號. 103 年12 月18 日. 上訴人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常青. 訴訟代理人黃鴻隆會計師. 王健安律師. 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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